河南省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发生了霸凌事件,不是以往那种拳打脚踢的霸凌,这应该可以说是凌辱了,命其跪地自扇耳光、脱光衣服、脚踹胸部、用筷子侵害下体,这几个关键词无不让人惊愕,可最让人惊愕的居然是这些施暴者为三名17岁的女学生。
被害者家长的求助信,详述事情经过各位家长朋友、网友:
大家好!
非常不幸以这种方式出现在公众面前,我是鹤壁市山城区一个普通父亲,我有一个16岁的女儿,就读于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
11月10日,我的女儿被同班三个女生长期校园霸凌,他们不仅让我女儿“跪地自扇耳光”,并且对我女儿“脱光衣服”、“脚踹胸部”,更让我触目惊心的是用“筷子猛插下体”,施暴者在施暴过程中与他人视频通话进行分享炫耀,来维护自己校园大姐大的形象。
施暴者施暴过程中还要求掌掴声音被识破对面听到,我不知道是什么深仇大恨让三个17岁的女学生对我女儿做出如此残酷恶毒的行为,这是其家庭溺爱纵容和学校教育失败,悲哉!
如今,悲惨的是我们一家人,女儿备受折磨,苦不堪言,精神失常。
因为冯同学的恐吓威胁我女儿,一旦告诉家人和老师,她将再次进行辱骂殴打,因长期遭受这几个孩子的欺凌,我的女儿忍气吞声,受尽委屈不敢声张,直至我们发现后,我的女儿才敢坦露实情,得知消息的我如晴天霹雳,我的妻子一度昏厥过去,这对女性来说是极奇大的侮辱,想必有女儿的家长朋友们能够理解这种心情。
事发之后我女儿将施暴行为告知其班主任,班主任知情后并未做出任何措施,最终在我们得知情况后深思熟虑选择报警,如今已近一周,校方依然以不知情为由推脱监管责任,并且未对施暴者做出任何惩罚,报警后三名施暴者依然“正常在学校上课”。
我的妻子万分崩溃,泣跪校门前不起,蛮横跋扈的校方视而不见,现在我的女儿和妻子均精神失常,我们全家悲痛不已,痛不欲生,然而施暴者竟然在校安心学习,施暴者家长多次找理由不予见面,校方不积极解决问题,留施暴者在校上课我们一家人万分不解。
作为一个父亲,在女儿受到伤害时我不能第一时间保护她,作为一个丈夫,妻子痛心疾首我却无能为力,作为一介草民,我不知还能用什么方式去保护我的家人,恳请各位父老建言献策帮帮我们吧,也恳请大家关注一下此事,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一位无助的父亲。
感同身受我一个字一个字地把这封求助信复述了一遍,正是因为我的复述我能多少体会这位父亲写这篇求助信时候的心情,写到女儿被霸凌的细节用了触目惊心来形容,因为他一个当父亲的是根本无法想象女儿会被如此令人发指的手段摧残的,除了对施暴者的怨恨,更心疼女儿当时的委屈与无助。
第二段是这个父亲的不解,因为是个正常人就难以理解,究竟是什么原因或者如这位父亲所说有什么深仇大恨采取了这种凌辱的方式,对于其家庭教育学校的纵容,只有两个字形容:悲哉!
这两个字包含了太多的意思,无奈、痛心、难以理解、对美好希望的最后绝望。
尤其是说到自己妻子听闻此事后直接晕厥,这是一个母亲对孩子的深情达到了顶点,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经历了生死关女儿才降临到了这个世界上,精心呵护万般疼爱,女儿好不容易长大成人,16岁的年纪正应该是亭亭玉立活泼开朗的年纪,犹如刚盛开的花朵万分娇艳,闺女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如今得知女儿被如此的摧残,这当娘的肯定是受不了晕厥过去。
父亲说了一个人的共性,为人父母的才可以体会到这种心情,不仅有女儿的能体会到,有儿子的当过父母的基本都是舐犊情深,这不仅是动物的本能也是人的本能,父母可以承受万般屈辱,可唯独孩子是自己身上的逆鳞,这不仅仅是底线的问题了,是高于生命的一种情感。
后面的表达则是自己的无奈与不解,其实作者也不理解,怎么把事情告诉给老师以后老师充耳不闻呢,犯错的是三个施暴的女学生与学校的监管不利,怎么变成了被霸凌的人去学校门口长跪不起,而不是这些犯错的人去长跪求饶恕呢?
作为一个父亲,女儿被如此欺负了,他没有第一时间保护她,父亲是自责的。
作为一个妻子的丈夫,妻子被气得晕厥了过去,他也没有任何办法。
作为一介草民,因为他要遵守法律,所以他无能为力,因为他还有这两个女人要照顾,不能选择决绝的方式去解决这件事。
幸亏这个男人选择了曝光求助,如今大家都得知了这件事,随着事件的发酵与关注的人越来越多,必定会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正义自然不会缺席,虽然迟到的次数有点多,但终归能有一个解决的结果,邪不胜正是一定的。
未满18岁可减轻处罚,但不是免除处罚现在随着事情的发酵,当地司法部门已经开始介入而且确认了有这件事情,只是出于保护涉事未成年人的考虑没有公布其姓名,虽然我知道名字,但是我也遵守隐私权给与化名曝光:冯某茹、张某茹、李某颖。
《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犯罪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满18周岁的话,一般情况是需要承担部分的刑事责任的,达到了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鉴于是未成年人所以说会处罚较轻。
除了那三个霸凌的女学生,另外与视频通话的那一头是谁,这个人也是从犯,以她人被欺凌来取乐,不仅没有制止其施暴行为,更选择包庇施暴者,与同犯无异。
涉事学校、班主任、霸凌学生的家长均有不可开脱的责任,在学校发生的事情而且是已经告知学校详情以后还未采取任何措施就是失职纵容,霸凌学生的家长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说孩子不懂事,那么家长也不懂事吗,自己的孩子犯了罪,被侵害一方的家长讨要说法居然选择避而不见,想着逃避。
那你们就逃避责任吧,现在事情闹大了,这三个施暴者以此种手段凌辱她人,是一定会有刑事责任的,而且已经是年满17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较轻的处罚也要看犯罪的手法,可以减轻也可以不减轻。
现在该是这三位学生的家长和学校以及老师去求被害方了,身体伤害可以去做司法鉴定,精神伤害也同样可以去做鉴定,这些都是量刑的依据:
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
一、精神损害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三、认定“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1)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
(2)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此种情形,可以结合受伤害情况、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以及病历记载等综合决定。有时候,虽然受害人没有造成残疾,但本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十分严重,如几乎构成但没有构成残疾的面部永久性疤痕等,应当认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作者结语对于这种事情的发生我个人其实更多想表达的是愤怒,我们之前总是谈同学之间的情谊,因为在大多数人的眼里学校时光基本都是难忘的美好回忆,可对校园霸凌这种事情我们真的还不够重视。
这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还是家庭教育的问题,以及普法不全面的问题,她们如果知道结果是什么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自然不敢做这种事情,这是普法的缺失。
但我更想说的是,要教会孩子如何自保,如果发生了事情千万不要选择隐忍和逃避,因为很多坏人就是挑软柿子捏,这种自我的隐忍就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他们以后会更加的肆无忌惮。
家长们千万别总以赚钱给孩子为借口有多忙,还是要多与孩子沟通,尤其是在校的学生回到家里,观察一下孩子的精神状态与身体状态有没有异常,孩子的人格都还没有成型,大部分孩子在发生事情以后选择的多数是逃避,这时候就要靠家长多发现多提醒了,别怕啰嗦,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德行与操守,更应该教会的是自我防护,这是首要的基础。
2022/11/19
于烨讲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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