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我们一直所遵循的便是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但是,在当今这个五彩纷呈的世界里,还有一个正在努力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想要勇敢的表达自己爱意的群体,LGBT。
LGBT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群体,他们被人们简称为 “LGBT”,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缩略字,这一个词最早出现于美国的1988年。
在这个群体中,他们有着一个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使用的彩虹旗帜,被称之为同性恋骄傲旗。这个诞生于加利福尼亚的旗帜,是被旧金山的艺术家用多种颜色在1978年设计而成,代表了这个社会群体的多元性。
其实,同性恋及双性恋群体(LBGT 群体)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客观存在,却又容易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在人类历史中,同性恋行为经常受到歧视和压制。到20世纪初,同性恋在西方社会仍被认为是病态和罪恶的。
直到1973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才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中去除。然而直至今日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却仍然坚持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在中国,同性恋长期被认定为精神病。在2001年4月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行为,标志着中国开始慢慢接受同性恋群体。
此外,同性关系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在欧洲文明发祥地古希腊,这种同性之间的关系发展现象也作为对古文明的继承和发展而自然存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古希腊文明中,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
这个群体在古希腊受人尊崇,人们认为它不但和武德有关,同时和理智的、审美的甚至好的品性也有联系。古希腊的一些大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柏拉图等都是同性恋者,同性恋的雅号之一,就叫希腊恋( greek love) 。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同样盛行着同性恋。古罗马著名诗人贺拉斯在叙事诗中描写过女子同性恋。
在中国古代,中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同性现象,甚至都可以跟古希腊的情形相提并论。但同性恋在希腊文明辉煌之后,在欧洲是漫长的受到残酷对待的中世纪。在欧美之外的世界中,也有许多社会曾对同性采用严刑峻法。
中国同性恋没有象在欧洲那样大起大落到明清两朝甚至产生了极盛的情势,但这种现象在古代文献中总是时隐时现,忽明忽暗。
对于这个群体的人员来说,他们除了考虑到社会的接受和包容程度外,自我的认知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有的人不愿意呈现在大众视野中,被称之为“藏在柜子里的人”或者“深柜”,与之相对应的,还有接受自我的“出柜”。
其实,“出柜”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69年荷兰精神分析学家森格斯的著作中,用来指“自我接受”。从文献来看,出柜主要受“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影响。王晴锋在《“出柜”的含义嬗变、理论阐释及经验研究》一文中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出柜”指同性恋者完成自我性身份认同并向他人表达自己性取向的过程”。
世界第一个承认合法的国家:荷兰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尽管在当代,荷兰被视为同性伴侣的天堂圣地,但是同性恋在荷兰也经历了罪化,刑罚化,禁止歧视,合法化的过程。并且由于没有可以参照的立法制度和实践经验,荷兰同性婚姻立法也是一个摸索前进的过程。
到了近代以来,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并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直到1989年,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受理了同性伴侣第一案(涉及两个男同性恋者)。同年荷兰最高法院受理了第二起同性伴侣案件(涉及两个女同性恋者)。
在一开始的时候,荷兰最高法院判称,“法律共同体的普遍观念还没有发展到可以颠覆传统婚姻概念的程度一'男人与女人的结合,自然嫡出后,,谓为婚姻'”。换言之,荷兰最高法院否决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
可以肯定的是,在1998年前,荷兰法对同性恋者的法律诉求不予理会的。直到1993年2月16日,荷兰制定了《共同生活协议》制度,即允许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一份私人合同。
这项合同只制约当事人双方,且只产生基于双方结合而形成的配偶权和继承权的基本民事权利。 1997年12月17日,荷兰国会批准了“事实伴侣关系”,并指出该法案适用于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
1998年1月1日,荷兰通过《民事伴侣法》,宣布承认“注册伴侣关系”,主要适用于同性伴侣,也可以适用于异性伴侣。这种注册伴侣关系主要是同性伴侣在律师、公证员或者司法部门的证明下,签署一份《同居登记协议》,因此该法的实质是一部同居法。
2000年12月21日批准修改《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即将缔结婚姻的主体扩大至“异性或同性”。该法案源自1999年7月8日政府提出的第26672号议案,并于2000年5月3日和8月4日进行修改。
2000年9月12日,荷兰下议院对该议案进行讨论,并通过。2000 年12月19日荷兰上议院对该议案进行讨论,并通过。该法案在2001年4月1日生效,同性伴侣获得了与异性伴侣完全平等的权利,包括一直以来争议的领养权。
自此,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同性恋者缔结婚姻的国家。性别相同的两个自然人在荷兰可以选择缔结婚姻,建立同性夫妻关系,也可以申请登记,成立注册伙伴关系,还可以达成同居协议,建立同居合同关系,或者不采取任何有法律意义的行动,维持非正式的同居关系。后来荷兰修订了国际私法《结婚与离婚法》,顺应同性婚姻对国际私法的需求。
亚洲首位承认的地区:中国台湾在中国台湾没有确定同性的合法关系之前,全球便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没有一例在亚洲。虽然,中国台湾在2014年年底首次在“立法院”公开讨论“婚姻平权”问题,但中国台湾是否会成为亚洲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区,依然存在巨大变数。
1986年, 28岁的台湾青年祁家威召开记者会,宣布自己男同性恋的身份,作为台湾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宣示的男同性恋者,但祁家威的振臂一呼却为他招来牢狱之灾,后来因为蒋经国的亲自过问他才获释。
从此,祁家威不断向台湾行政部门、法务部门申请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他本人也成为台湾同性婚姻平权的指标性人物。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国际疾病分类中删除,也是在这一年,台湾成立了第一个女同性恋社团“我们之间”。
三年后,台湾大学成立了台大男同性恋社GAY-CHAT,以此为开始,台湾社会、各大学校校园里纷纷设立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同性恋社团。
1992年,金马影展专门设立了同性恋题材的专题电影展映单元。受香港的影响,这些以同性恋为主题的电影被称之为“同志电影”。从此开始,台湾社会开始称呼同性恋者为“同志”。
1998年台湾“同志咨询热线”成立,开始为同性恋者提供咨询和情感支持服务。1999年第一个“同志书店”晶晶书库在台北开业,书库不仅售卖同性恋题材的书籍,还售卖同性恋者的服装和生活用品,并辟出空间,为“同志活动”提供固定的空间和场所,定期举办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起探讨同性恋的相关议题。
2000年,台北市政府举行以同性恋为主题的“台北同玩节”,这是台湾社会第一次由官方举办同性恋活动。2003年,亚洲首个“同志大游行”在台北登场,迄今每年举办,至今已经举办了14届,参加人数也从2003年的2000人增长到2016年的近8万人。
2017年,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宣布,台湾“民法”未保障同性恋婚姻“违宪”,要求相关部门应于两年内修法保障同性恋的婚姻权利。如果逾期修法未完成,台湾的同性伴侣可以直接到户政机关办理结婚手续。
2019年,台立法机构在17日就“同婚专法”进行了二读表决,在第四条的宣布法条中包含了相同性别的两个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这次的草案通过,这正式意味着台湾成为亚洲首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方。
尾声:爱,存在这个世界除了上述提到的荷兰和中国台湾外,其实,在当今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地位,其中绝大部分还是素以保守著称的欧洲国家,包括冰岛、荷兰、比利时、丹麦、西班牙、瑞典、挪威、葡萄牙、法国和英国等国家,都在纷纷承认同性恋婚姻后,还相继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
比如,冰岛早在1940年就宣布同性恋不违法了,1996年更是允许男女同性恋者缔结“民事伴侣”关系,由此结成的同性恋民事伴侣甚至享有多项跟异性夫妻一样的法律权利。但是,同性恋者的这项关系一直都未被冰岛视为正式婚姻。
直到2010年6月12日,冰岛国会才通过立法允许同性恋者结婚,且该法案转眼便于当月27日正式生效,早在2002年便与多年同性伴侣办理了“ 民事伴侣”手续的68岁冰岛女总理西于尔扎多姆,才得以正式结婚。
从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90年5月17日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时起,每年的5月17日就被确定为“国际不再恐同日”,希望以此唤醒世人关注对同性恋的恐惧和因性倾向及性别认同而产生的一切加在肉体上及精神上的暴力及不公平对待。
此外,为了提倡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LGBT)应当享有的平等与自由权利,联合国在纽约、日内瓦和维也纳的邮局还曾出售一套邮票,这也是联合国邮局首次发行这一主题邮票。
邮票设计者巴拉达特说,“我们通过这一套邮票想传达的信息是,我们需要提高意识,反对世界范围内针对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恐惧,以及针对这一群体的暴力行为。我们力图通过艺术的形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制图网(www.makepic.net),专业的logo免费设计在线生成网站,全自动智能化logo设计,商标设计,logo在线生成!
欢迎使用制图网制作属于您公司自己的logo,不仅专业而且经济实惠,全方位满足您公司品牌化、视觉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