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梳理了2022年1月1日以来,国家新出台及延续实施的税费政策,供读者参考。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2.“六税两费”减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中小微企业新购500万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4.小型微利企业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小微企业按照规定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实施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二、支持制造业发展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实施
三、支持服务业发展
1. 延长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暂停预缴、免征政策
【享受主体】
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生产服务行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支持教育业发展
【享受主体】
高校
【优惠内容】
(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享受主体】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
【优惠内容】
(1)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1.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七、大力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发展
【享受主体】
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1)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
【执行期限】
自2022年2月11日实施
八、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九、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经济稳定发展
1.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税额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延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个人
【优惠内容】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延长部分国家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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